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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春生与顾军波、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生,顾军波,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44-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生,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顾军波,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5月10日,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王红梅,女,蒙古族,出生于1977年8月9日,住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