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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一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万朝与刘二团、甄书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朝,刘二团,甄书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朝。委托代理人:张春霞,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敬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二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书奎。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力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万朝因与被上诉人刘二团、甄书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3)饶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万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万朝撤回上诉,双方均同意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万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清海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雅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