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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涛与贾伦珍、冯士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贾伦珍,冯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徐涛被执行人贾伦珍被执行人冯士明徐涛与贾伦珍、冯士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冯士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士明在金融机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宏新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