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涛与贾伦珍、冯士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贾伦珍,冯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徐涛被执行人贾伦珍被执行人冯士明徐涛与贾伦珍、冯士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冯士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士明在金融机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宏新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