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利津营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朱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体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镇东王村。法定代表人王志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