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太英与杨和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英,杨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杨太英,女,生于1962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东城花园。被执行人杨和荣,男,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竹木建材市场陵岗大道商铺19号。本院在执行杨太英与杨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