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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姜颜峰、赵艳杰与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颜峰,赵艳杰,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姜颜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艳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住址: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34号。负责人:曹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颜峰、赵艳杰诉被告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姜颜峰、赵艳杰的委托代理人赵德刚、杜学玉,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颜峰、赵艳杰诉称:2015年5月1日11时许,王亮驾驶吉CAR3**号车沿北一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横过道路的姜颜峰、赵艳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姜颜峰、赵艳杰受伤。根据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四公交认字(2015)第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姜颜峰、赵艳杰负事故次要责任。姜颜峰受伤后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创伤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挫伤,双侧1-4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住院59天,好转出院。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吉衡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被鉴定人姜颜峰因外伤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八级伤残。姜颜峰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0451.21元、护理费7927.07元、伙食补助费5900元、营养费5900元、伤残赔偿金40094.2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30元、财物损伤1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130302.56元。原告赵艳杰受伤后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双额叶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双下肺挫伤,胸部闭合伤,左下胸壁挫伤,住院60天,好转出院。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吉衡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被鉴定人赵艳杰因外伤致双额叶脑挫裂伤等,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十级伤残。原告赵艳杰花去医疗费57723.48元、护理费8035.66元、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13364.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29元、财物损伤12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101152.9元。二人损失合计:231455.46元。王亮驾驶的吉CAR3**号轿车的注册所有人和实际车主为其本人,该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亮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公正判决,姜颜峰、赵艳杰起诉时诉讼请求为150000元,当庭变更诉请为:1、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姜颜峰为132254.56元、赵艳杰为101860.9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由被告王亮按责任比例承担。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王亮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对主次责任无异议,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我对合理合法同意赔偿,我没有那么多钱,我赔不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辩称:1、需提供保险单、有效行车证、驾驶证以确定理赔责任;2、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经为二原告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我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一定法律依据;4、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庭审查明:姜颜峰、赵艳杰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11时许,王亮驾驶吉CAR3**号车沿北一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横过道路的姜颜峰、赵艳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姜颜峰、赵艳杰受伤。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认字(2015)第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姜颜峰、赵艳杰负事故次要责任。姜颜峰受伤后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创伤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挫伤,双侧1-4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住院59天。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吉衡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被鉴定人姜颜峰因外伤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八级伤残。赵艳杰受伤后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双额叶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双下肺挫伤,胸部闭合伤,左下胸壁挫伤,住院60天,好转出院。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吉衡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被鉴定人赵艳杰因外伤致双额叶脑挫裂伤等,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十级伤残。王亮驾驶的吉CAR3**号轿车的注册所有人和实际车主为其本人,该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亮垫付医疗费押金7000元并外加门诊票据姜颜峰两张票据708元,赵艳杰一张195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为姜颜峰、赵艳杰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证明姜颜峰、赵艳杰系城镇户口。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姜颜峰、赵艳杰负事故次要责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4、姜颜峰、赵艳杰门诊挂号收据与门诊病历手册,急救费用票据,姜颜峰、赵艳杰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住院病案,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姜颜峰、赵艳杰用药清单(略),证明姜颜峰、赵艳杰伤情、住院天数、护理级别、护理天数,医嘱加强营养。5、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吉衡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202号姜颜峰、吉衡司鉴所(2015)法临鉴字第201号赵艳杰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姜颜峰因外伤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评为八级伤残;赵艳杰因外伤致双额叶脑挫裂伤,评定其损伤后遗症为十级伤残。6、鉴定费发票,证明姜颜峰鉴定费为700元,赵艳杰鉴定费为700元。7、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259元。8、姜颜峰、赵艳杰财产损失票据48张,证明姜颜峰、赵艳杰财产损失各1200元,共2400元。9、律师费票据,证明律师费6000元。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对证据1、2、3、4、5、6、7、9均无异议,只认为:律师费不承担,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费过高。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对票据真实性有异议,票据是内蒙古定额发票,时间是2014年2月份,不是事故发生当年的票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次事故有两部手机丢失,不能证明再次购买与原损失手机金额是一样的。本院认为:对证据1、2、3、4、5、6、7、9予以采纳,由于姜颜峰、赵艳杰没有举证证明二人手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丢失或受损,事故认定书也未注明手机损坏,故对证据8不予采纳。王亮当庭提供证据如下:垫付门诊票据3张,垫付预交押金7000元票据复印件,证明王亮为姜颜峰垫付一张门诊费708元,为赵艳杰垫付门诊费两张,金额1952元,垫付预交押金赵艳杰5000元,姜颜峰2000元。姜颜峰、赵艳杰、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根据姜颜峰、赵艳杰诉讼请求和王亮、人保财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二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讼请数额是否应得到支持?根据本案确认的事实和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娄延华承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亮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已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划分,王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姜颜峰、赵艳杰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其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被告王亮所有的吉CAR3**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王亮按事故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二、姜颜峰、赵艳杰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一)姜颜峰合理的请求如下:1、姜颜峰请求医疗费50451.21元+708元=51159.21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2、姜颜峰请求护理费7927.07元【108.59元/天×(14天×2人+45天)】,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3、姜颜峰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100元/天×59天),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4、姜颜峰请求营养费5900元(100元/天×59天),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5、姜颜峰请求伤残赔偿金40094.28元(22274.6元/年×6年×30%),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6、姜颜峰请求精神抚慰金15000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认为过高,本院酌情保护10000元。7、姜颜峰请求鉴定费700元,王亮无异议,人保财险公司认为不承担,本院予以保护,该款应由王亮按照比例承担。。8、姜颜峰请求交通费130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认为过高,本院酌情保护100元。9、姜颜峰请求财产损失1200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有异议,认为不应赔偿。本院认为:姜颜峰请求财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保护。10、姜颜峰请求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予以保护.上述款项合计124072.56元,其中2、5、6、8合计58121.35元.(二)赵艳杰合理的请求如下:1、赵艳杰请求医疗费:57723.48元+1952=59315.48元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2、赵艳杰请求护理费8035.66元【108.59元/天×(15天×2人+44天)】,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3、赵艳杰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100元/天×59天),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4、赵艳杰请求营养费5900元(100元/天×59天),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5、赵艳杰请求伤残赔偿金13364.76元(22274.6元/年×6年×10%),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6、赵艳杰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保护。7、赵艳杰请求鉴定费700元,王亮无异议,人保财险公司认为不承担,本院予以保护,该款应由王亮按照比例承担。8、赵艳杰请求交通费129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认为过高,本院酌情保护100元。9、赵艳杰请求的财产损失1200元.王亮、人保财险公司有异议,认为不应赔偿。本院认为:赵艳杰请求财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保护。10、赵艳杰请求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予以保护。上述款项合计99723.9元,其中2、5、6、8项合计26500.42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医疗费10000元(已经支付),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58121.35元(姜颜峰)、26500.42元(赵艳杰),合计84621.77元。被告王亮赔偿姜颜峰保险公司以外部分55951.21元(124072.56元-58121.35元-10000元),赔偿赵艳杰保险公司以外部分73223.48元(99723.9元-26500.42元),合计129174.69元的70%,即90422.28元,扣除王亮已经先行垫付的7000元+708元+1952元=9660元,王亮还应给付80762.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姜颜峰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58121.35元,赔偿原告赵艳杰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26500.42元,合计84621.77元。二、被告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姜颜峰、赵艳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80762.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王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诉讼费,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娟审 判 员  杨 平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