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法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荣成申请执行于文新、贾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成,于文新,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成,男。被执行人于文新,男。被执行人贾娟,女。陈荣成申请执行于文新、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荣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陈荣成的房产,现正在拍卖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中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