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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连明与葛永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明,葛永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72号原告张连明。被告葛永彬。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明诉被告葛永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葛永彬所有的鲁V×××××号轻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葛永彬所有的鲁V×××××号轻型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