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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旺与延庆县井庄镇西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延庆县井庄镇西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建龙伟业门窗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471号原告张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延庆县井庄镇西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井庄镇西红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土山,村主任。被告北京建龙伟业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沈家营镇北老君堂村。法定代表人刘荣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旺诉被告延庆县井庄镇西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建龙伟业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