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琪星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51-1号原告琪星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春和仁居51-5。法定代表人林道洋,经理。被告天津市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南侧卫津南路西侧天津体育馆b馆连接体。法定代表人黄志铭。本院在审理原告琪星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琪星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琪星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0元,保全费907元,共计1915.50元,由原告原告琪星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