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真庭与田福志,赵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真庭,田福志,赵代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92号原告:梁真庭,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田福志,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赵代会,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梁真庭诉田福志、赵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梁真庭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450元,原告逾期未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真庭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