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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真庭与田福志,赵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真庭,田福志,赵代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92号原告:梁真庭,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田福志,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赵代会,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梁真庭诉田福志、赵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梁真庭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450元,原告逾期未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真庭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