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XX,住肥城市。被执行人:XX,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4)肥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