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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XX,住肥城市。被执行人:XX,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4)肥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