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姚某与沈某、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沈某,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2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沈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执行人:沈某,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沈某、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152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姚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