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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崇林与徐崇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崇林,徐崇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083号原告徐崇林,男,1953年5月8日出生。被告徐崇山,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崇林与被告徐崇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徐崇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卫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