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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奎立诉杨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奎立,杨进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916号原告:杜奎立。被告:杨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奎立诉被告杨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进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进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杜奎立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芳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