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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董纯纯与冯步汉、任丹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纯纯,冯步汉,任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董纯纯,曾用名董存存,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丽珍,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步汉,曾用名冯满营,男,汉族,农民。被告任丹华,女,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冯步汉之妻。原告董纯纯与被告冯步汉、任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纯纯之委托代理人刘丽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步汉、任丹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纯纯诉称:两被告2014年3月前系夫妻关系,被告冯步汉与原告系堂兄妹关系。2013年4月15日,被告冯步汉因家中有急事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5分,归还期为2013年7月15日。到期后,被告借故推诿。被告任丹华也已与冯步汉离婚为由拒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冯步汉、任丹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步汉与被告任丹华曾系夫妻关系,与原告董纯纯系亲戚关系。2013年4月15日,被告冯步汉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打有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条今借董存存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使用期限为三个月整。即2013年7月15日归还本金。月息5%。冯步汉2013年4月15日”。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2015年5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纯纯持据向被告冯步汉索要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冯步汉与任丹华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任丹华承担给付责任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步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董纯纯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董纯纯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冯步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