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鑫诉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鑫,刘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吕鑫,女,满族,1971年10月13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刘艳萍,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鑫诉被告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鑫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薇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