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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张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558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联合国际20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告张勇,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