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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李林林、李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林,郭建华,李魁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华,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魁伟,农民。上诉人李林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宋庆田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