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黄宽良与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宽良,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491号申请人:黄宽良,男。被执行人: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胜。关于黄宽良与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赤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劳动报酬281842元,并承担受理费1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向房屋登记、国土资源两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开平市赤坎镇X号X幢之X等二十七套房产及其座落的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于多家金融机构),上述财产因被多家法院交叉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在执行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工人工资系列案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及车辆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另向银行、车辆管理两部门调查,也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第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