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板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项正、项林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杨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板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项某甲。申请人项某乙(与申请人项某甲系卵生兄弟)。法定代理人项汝财。被申请人杨静。申请人项某甲、项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2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杨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杨静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项某甲、项某乙称,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静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份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为此,两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静失踪。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项某甲、项某乙与被申请人杨静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杨静于2011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申请人父亲项东峰于2014年7月8日去世。为此,申请人项某甲、项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静失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2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杨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杨静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项某甲、项某乙所举的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灌云县下车镇沙行村民委员会和灌云县公安局仲集派出所的证明;本院提取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证明,盱眙县兴隆乡陡北村民委员会证明、蔡士金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静离家出走已达三余年没有音讯,本院发出寻找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杨静仍未出现,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项某甲、项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朱 锐代理审判员 毕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