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孙某,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当事人孙某某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审 判 长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畅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