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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郑达雨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郑达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549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养正工业区三叉路口综合楼首层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6146504-7。法定代表人汪志平。被执行人郑达雨,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系佛山市鑫万顺门业厂经营者。关于佛山市南海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郑达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郑达雨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百思德门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25688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4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郑达雨的财产情况,暂没发现被执行人郑达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郑达雨经营厂址查找被执行人,经向物业管理处了解,其厂因欠租金已搬离原址,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素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