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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术红与被上诉人谷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术红,谷红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术红,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洪埠乡迎水村母猪洼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690804097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红辉,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观堂乡杨庙村牛营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6411209053。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姜术红与被上诉人谷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姜术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