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于2012年12月2日在南皮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两子,长子于2014年夏天溺水身亡,××××年××月××日生育次子徐荣飞。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见面后也是经常吵架,经调解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14年10���份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徐荣飞随原告生活,被告按照其工资的20%-30%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存款2万元、车牌号为冀J×××××面包车一辆(价值4万元)、被告工资3.5万元依法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014)南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存单两张、存款凭条一张、车辆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在被告处有存款2万元及汽车一辆。被告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18日举行婚礼,2012年11月2日领取结婚证,双方育有两子,大儿子于2014年溺水身亡,二儿子名徐荣飞,出生于××××年××月××日���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双方至今互无往来。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4)南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仍互无往来,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个人财产、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事宜,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书才审判员 王 晨陪审员 王崔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