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胜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62号罪犯李胜会,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复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李胜会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5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胜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55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胜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胜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近一年来狱内消费金额为5200元。2015年6月24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二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缴纳罚金单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胜会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胜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虽缴纳部分罚金但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不变(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达建华审判员袁粟波代理审判员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