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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进章与李力、王琼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力,郑进章,王琼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进章。原审被告:王琼。上诉人李力因与被上诉人郑进章、原审被告王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4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力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王琼住所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确定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李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秀沛代理审判员  丁 丽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