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