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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