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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嘉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荣。委托代理人:郭满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嘉宁。委托代理人:陈萍。再审申请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嘉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忠代理审判员  岳 燕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