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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袁杰申请执行蒋怀友债务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袁杰委托代理人唐小芹被执行人蒋怀友申请人袁杰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分段申请执行蒋怀友债务纠纷案,被执行人于2006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22000元,2006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30000元,2007年6月30日前应偿还3000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共计132000元(利息未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执行费用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每月扣划1000元至兴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案执行回案件款57800元,剩余款未付。现因被执行人工资上涨,申请人要求追加扣划金额,我院变更扣划金额,每月扣划2000元,扣划总金额为80900元(利息暂未计算)。2015年8月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7000元后,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以后领取扣划案件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恢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