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费喜祥与佟立伟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费喜祥,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佟立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荒沟村。申请执行人费喜祥与被执行人佟立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006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