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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费喜祥与佟立伟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费喜祥,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佟立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荒沟村。申请执行人费喜祥与被执行人佟立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006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