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陶玉梅诉被告杨清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梅,杨清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陶玉梅,女,汉族,邵阳市人。被告杨清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梅诉被告杨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玉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043元,由原告陶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