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执民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海平与吴雪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平,吴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嵊执民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平。被执行人吴雪红。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嵊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以(2015)舟嵊执民字第77-1号执行裁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451号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执行标的款、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吴雪红所有的坐落于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45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嵊房菜字第4153416)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信平审 判 员 欧海军代理审判员 童新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