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剑与苑文波、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苑文波,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岗民初字第98号原告周剑,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被告苑文波,男,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委托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剑诉被告苑文波、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直接爱你的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周剑负担。审 判 长 胡国利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于庆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奚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