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素碧与汪浩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碧,汪浩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郑素碧,女,生于1946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莉,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浩川,男,生于1971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碧诉被告汪浩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素碧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素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碧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郑素碧负担。审 判 长 赵 锋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