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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洪伟与程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伟,程国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马洪伟。被告:程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伟与被告程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洪伟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