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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红光、王春芝等与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光,王春芝,丁玉芹,段淑芹,徐国贞,田秀芬,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光。申请执行人王春芝。申请执行人丁玉芹。申请执行人段淑芹。申请执行人徐国贞。申请执行人田秀芬。被执行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