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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执恢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恢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聂某,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宋某。被执行人赵某,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09)凌河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5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银行存款27534元被扣划至本院因申请执行人聂某不能来本院领取暂时无法处置,故其所欠债务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来本院领取执行款,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凌河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赵新忠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