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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肖某某,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