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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培钦与张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培钦,张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胡培钦,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泽华,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培钦与被执行人张泽华买卖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泽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泽华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