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波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12-1号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方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倒数第二行、第四行“第61号”应补正为“第274号”。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孙兴春代理审判员 刘连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