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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舒芳与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芳,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舒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大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国宝,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国宝,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舒芳与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宝应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中力换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