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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姜利与沈满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利,沈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姜利,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沈满意,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利与被执行人沈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沈满意欠原告姜利货款人民币3326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申请执行人姜利于2015年7月31日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沈满意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3260.6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31000元,余款2260.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沈满意于2015年9月10日一次性给付31000元,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