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鞠海涛、孙仁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鞠海涛,孙仁凤,李化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号。负责人杨宝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公鹏。系该行职员。被告鞠海涛。被告孙仁凤。被告李化恩,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龙泉镇李家蒲渠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为与被告鞠海涛、孙仁凤、李化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鞠海涛、孙仁凤、李化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保全费514,共计853元由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国强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