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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福县瓜畲乡田东村5组与肖雪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瓜畲乡田东村5组,地址:安福县瓜畲乡田东村*组。代表人罗水根,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肖雪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瓜畲乡田东村5组与被执行人肖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租赁款84944元及利息137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05%计算至履行完毕日止)。案件受理费费1954元,由被告肖雪梅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雪梅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849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