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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遗失的太仓民生村镇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该汇票记载:票据号码30500053-2478881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太仓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百花园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3日、付款行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该汇票经收款人先后转让给太仓戈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市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佳仕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最后汇票持有人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陈卫平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