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治家与孙吴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站、第三人刘玉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家,孙吴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站,刘玉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李治家,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吴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站。第三人刘玉和,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家与被告孙吴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站、第三人刘玉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李治家负担。审判员 李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