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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泽鑫与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鑫,邱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泽鑫,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邱宇,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本院执行的张泽鑫与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20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邱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108号张泽鑫与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