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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315-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黄某某价值人民币2212543.52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