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淑玲与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玲,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玲,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安涛,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刘淑玲与被执行人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涛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淑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安涛所有的位于铁力市**镇**公寓*单元**层*厅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涛所有的位于铁力市**镇**公寓*单元**层*厅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策 来自